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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编辑——“在岗位上热死”的“冷问题”
从“热死人”这一事件来看,社会缺少对人的主体性的基本尊重。对职工进行补贴、高温轮休、改善工作环境是最普通的福利方式,但是这些方式也常常被一些企业束之高阁。
现在很多地方一些表面的降温举措进行得很好,像给的士司机提供茶水、为执勤交警提供遮阳伞、在社区建立纳凉点等,树立了政府惠民的良好形象。
可是,那些隐藏在城市背后的普通劳动者们,他们的福利又在哪里?至少从农民工的生存和工作条件来看,有些地方自诩为得力的措施也远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对企业在福利制度方面的“故意落后”应该予以处罚,企业对人的主体性的漠视应该付上一笔费用,物质的,精神的。
黑龙江医生——“上演”不起的悲剧
尽管《劳动法》已经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但《劳动法》上的权利,在面对生存缺乏安全感,在温饱问题与活命的压力下,刘运芳们谁有自信和勇气,敢冒着用人单位“炒鱿鱼”的危险,丢掉维持生计的饭碗?不断重复的悲剧,戳到了社会的“痛处”。而不同的错误犯百次可以原谅,相同的错误哪怕再犯一次也绝对不能容忍。
民生多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进入健康状体,维护他们的利益,检验着保障社会公平、秩序和效率。这样的悲剧我们不能“上演”,也“上演”不起。
北京青年报读者——期待制度的“保护伞”
如果说不断飙升的高温已经成了一种天气灾难,那么比天灾更可怕的乃是人祸。“热死人”的悲剧之所以频频发生,根子就在一些企业漠视员工的健康和生命,没有采取任何降温防暑措施。这种现象,又折射出目前对高温作业管理的滞后。如今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制定的,国家层面有关高温作业的政策法规还是一片空白。尽管近年来一些地方也采取了措施,比如规定了“高温假”等。但是这样的措施往往因地而异,劳动者能否得到“高温保护”,能得到多大程度的“高温保护”,全取决于这个地方的“自由裁量”。
大河网讯——“在岗位上热死”的冷思考
从本质上讲,纺织业不能算是一个高温行业。钢铁、井下作业、露天作业是高温行业,因为劳动者不可避免地要与高温打交道。另外,政府永远不可能为劳动者建立一个封闭的凉爽环境。纺织厂的高温由机器摩擦所散发出来的热量造成,这是工业生产环境的一个共性特征。
机器运作散发的高温可以有多种改进措施,装空调,加增通风设施,所以纺织厂的高温应该不足以夺去一个工人的生命。而刘运芳在岗位上热死,可以肯定地说根本原因不是气象学意义上的热,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冷,即企业这个小型社会对刘运芳作为人的主体性的冷漠与忽视,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28天出台
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全天停工,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室外作业者予以特别补贴,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要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温保健费,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视为工伤……去年8月17日,深圳公布《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去年6月下旬起,深圳连续出现高温天气,气象部门不断发布高温预警信号。深圳市政府意识到,有必要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进行规定?熏《办法》的调研、论证、起草、出台仅历经28天。
《办法》对高温天气进行了定义,规定高温天气是指气象部门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气温以深圳市气象站发布的为准。
《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的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对露天作业员工在每年7月至9月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此外,对于经常在35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参照《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根据职业病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高温中暑是职业病的一种,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从而减少了员工申请职业病认定的环节,有利于员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部门一位负责人解释,《办法》将依据劳动监察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约束用人单位?熏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损害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伤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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