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交易双方在网上轻纺城(域名:www.qfc.cn,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在线交易过程中产生交易争议的,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或双方可申请提交平台进行斡旋处理,平台有权根据本规范决定是否受理相关争议投诉。对于决定受理的争议,平台将根据本规范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双方均有义务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平台有权根据已搜集到的资料进行独立判断,并做出最终处理结果。同时,若认定某方存在违规行为,将按本规范进行处罚。
第二条
网上轻纺城并非专业争议解决机构,受客观条件限制,不保证争议处理结果符合交易双方的期望,亦不对争议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如平台介入斡旋后,交易双方仍无法就相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易双方应采用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条
处理争议期间,平台通过系统平台、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交易双方发送的与争议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本规范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条 规范适用
本规范只适用于交易双方通过平台担保交易方式进行的交易中产生的争议。如交易双方未通过担保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所有争议申请平台有权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规范变更
平台有权随时变更本规范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采购商和/或供应商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可自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第六条 名词定义
投诉方:指在平台上发起交易争议处理诉求的用户;
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投诉的平台用户;
在线担保交易:指交易双方通过平台进行在线交易时,在交易双方确认订单后,采购商将货款先行汇入平台指定的担保交易账户,供应商确认采购商货款已汇入平台担保交易账户后发货,采购商收到货物并确认无误之后,平台将相应货款支付到供应商交易收款账户的交易模式。
第二节 交易争议受理
第七条 争议受理条件
1.争议投诉方必须是交易的其中一方当事人;
2.争议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方;
3.争议有具体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争议投诉方能够提供必要、准确、详实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5.争议所涉及的交易为交易双方通过平台进行的在线担保交易;
6.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分期支付货款且货款支付方式包含非担保交易的,平台仅受理争议事项/标的能够被明确界定为与在线担保交易有关的争议处理诉求,如无法进行明确界定的,平台有权不予受理,相应风险和损失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7.其他平台认为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争议受理期间
1.自采购商在线下订单之时起至采购商确认收货,交易双方均可提请平台介入由该笔交易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逾期不予受理。
2.关于恶意评价的投诉,自投诉生效之日起15天内可以发起投诉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争议受理范围
1.商品问题:采购商所购买之商品本身存在描述不符、瑕疵、破损、使用故障等问题;
2.供应商行为类问题:供应商违反交易规则或与采购商约定的行为问题;
3.采购商行为类问题:采购商违反交易规则或与供应商约定的行为问题;
4.其他特殊问题:其他平台认为需要受理的特殊问题。
第十条 争议受理后果
1.争议一旦被平台受理,则相关交易的后续流程将暂时中止,直至投诉方自行撤销争议投诉或平台对相关争议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后再行恢复;
2.争议一旦被平台受理,争议双方均应当遵守平台对交易相关的货物、货款等做出的最终处理意见,争议任一方拒不执行的,平台有权根据最终处理意见代为操作相关货物、货款等。
第三节 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过程中,平台有权要求采购商和/或供应商提供证明证据,且有权单方面判断证据的效力。
第十二条
平台受理的各类型争议所需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以平台要求的内容为准。投诉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平台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的通知之时起48小时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特殊情况如:需做第三方质量鉴定等,由平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限)
第十三条
采购商主张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假冒商品且通过肉眼无法做出判断的,在供应商按要求提供厂家的经销凭证、产品合格证、商业发票等证明文件后,采购商应当根据平台的要求提供由指定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相应检测凭证:
1.检测结果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假冒商品的,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检测结果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非假冒商品的,检测费用由采购商承担;
3.因商品在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损坏责任承担原则,与检测费用的责任承担相同;
4.客观上无法提供检测证明或者提供检测证明的代价超过争议金额本身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由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第十四条
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仅对交易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独立判断,双方自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四节 交易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商品质量问题
采购商收到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品质性能上的缺陷,导致影响使用或无法使用的,交易做退货退款处理,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表面不一致
采购商签收商品时,凭肉眼或简单的计量工具即能判断所收到的商品存在破损、变形、少/错件等问题,采购商能提供有效凭证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退款、退换货处理;采购商无法有效举证的,交易继续进行。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描述不符
采购商收到的商品在外观、尺寸、功能、包装、材质、成分、品牌等方面与达成交易时供应商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退款、退换货处理,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违反发货规范
1.采购商按约定付款后,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时间发货,且交易双方无法就交易继续进行达成新的约定的,做退款处理;
2.供应商超出约定时间发货,采购商未在发货前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交易继续有效,之后采购商以逾期发货为由提起申诉的平台不予受理;
3.交易双方就发货相关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违反收货规范
采购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货物的,采购商可不予退款,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违背承诺 供应商未按约定向采购商提供发票、赠品、售后、物流、退换货等相关服务,且无意继续履行承诺的,做退货退款处理,相应物流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不按约定付款
供应商按约定发货,采购商签收后少付款或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制交易行为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恶意评价
采购商、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制交易行为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其他
1.被投诉方因同一原因被多次投诉或被投诉方不配合平台的投诉处理要求的,平台有权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
2.交易双方约定不清,根据本规范无法确定争议的责任归属的,交易做退货退款处理,发货运费由供应商承担,退货运费由采购商承担。因约定不清导致的其他损失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平台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3.对于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要求平台介入而本规范中未明确争议处理方式的交易纠纷,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做出判断,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处理结果。
第五节 争议处理的中止和恢复
第二十四条 处理中止
平台处理争议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处理相应争议:
1.交易双方一致要求自行协商处理争议;
2.任何一方通知平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 处理恢复
1.交易双方一致要求自行协商处理争议的,应当在提出协商要求后的30天内自行操作交易款项,或向平台提供协商结果,由平台代为操作。逾期未操作交易款项也未告知协商结果的,平台有权根据本规范处理争议;
2.一方通知平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应当在通知平台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司法机关的案件受理凭证;逾期未提供案件受理凭证,平台有权根据本规范处理争议。
第六节 对处理结果的申诉、复议
第二十六条
1.投诉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平台做出的第一次处理意见时,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意见;
2.双方当事人均接受的,平台执行该意见;任一方或双方不接受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处理结果之日起15天内申请对该投诉处理意见进行申诉、要求复议一次;
3.投诉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平台将对该投诉案件进行重新审议,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在告知双方当事人之后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平台对争议做出处理后,不免除交易双方基于法律法规或与平台签署的其他协议、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生效或变更前平台已介入处理的争议,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本规范生效或变更后平台介入处理的争议,适用本规范或变更后的规范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范做出必要的修改,修改后的规范将予以公示,平台用户应当予以理解并遵守,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网上轻纺城所有。